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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建军诉高磊、高新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军,高磊,高新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高建军,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峰。被告高磊,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高新磊,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军诉被告高磊、高新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建军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