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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