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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46号原告江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江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原告与被告认识,1993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江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江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作过两次婚姻辅导,感情好转,由于长时间的不和,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元芬新村27号私宅除顶层外双方各分一半,宝安区宝城38区5栋303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答辩称双方出现的问题只是生活中的小问题,可以相互协调,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一、结婚及生育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江某乙(身份证号码××,××××年××月××日生育次子江某丙(身份证号码××。二、离婚协议:无。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主张自2014年9月起其搬离龙华元芬新村的房子,与母亲一起居住在宝安38区5栋303,周末陪次子回龙华居住;自2015年1月起未再回过龙华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年,婚后生育两子,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基础。幸福长久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男方应当顾及女方生育、照料小孩的付出,女方也应当理解男方为家庭、事业付出的辛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友睦互助,生活中的矛盾也应该在相互尊敬、相互体谅的前提下开诚布公地通过和平的方式沟通、解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江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819元,本院退还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悦(兼)书 记 员 李  玉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