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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齐河县信华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永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信华商贸有限公司,王永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974号原告齐河县信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晏子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0580-8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召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信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河县信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绪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陈秋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