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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艳明与林峰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艳明,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袁艳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林峰,��,汉族,生于1968年5月1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艳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2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