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艳明与林峰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艳明,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袁艳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林峰,��,汉族,生于1968年5月1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艳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2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