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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良元、周良茂与周良建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元,周良茂,周良建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4418号原告周良元,男,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委托代理人钟芳昭,女,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与周良元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良茂,男,汉族,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良建,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元、周良茂诉被告周良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良元、周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良元、周良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