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旭东与朱振中、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旭东,朱振中,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沈旭东。委托代理人:陆彬彬。委托代理人:冯王。被告:朱振中。被告:李丹丹。原告沈旭东诉被告朱振中、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旭东负担。审 判 长 张雷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