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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旭东与朱振中、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旭东,朱振中,李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沈旭东。委托代理人:陆彬彬。委托代理人:冯王。被告:朱振中。被告:李丹丹。原告沈旭东诉被告朱振中、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旭东负担。审 判 长  张雷平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