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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天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天宝,周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董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徐天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天宝。被执行人:周月琴,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天宝、被执行人周月琴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划、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