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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18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马俊勇与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勇,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1822-2号原告:马俊勇,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工程总监。委托代理人:胡蝶飞,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家一路2号、4号、6号。法定代表人: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勇与被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俊勇负担。审 判 长  周伟平审 判 员  凌碧波人民陪审员  刘亚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芸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