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金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杨金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97879-X。法定代表人:黄建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金革,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金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可人儿(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