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黎某,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蔡妙纯,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喜鹏,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温健灿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妙纯、赵喜鹏,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鹤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偏激、多疑,经常为小事发脾气,与原告大吵大闹,在言语上威胁恐吓原告。被告个人控制欲非常强,要原告在各方面按照被告的要求做,原告每一次外出都要得到其同意,不同意原告回娘家且拒绝娘家人来探望。原告考虑已生育俩小孩,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一忍再忍,但被告不改,还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并驱赶原告出家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0元给原告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子女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支行:的款项、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理处支行内的款项、位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第××号)、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第××号)、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号房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参与黄赌毒,没有包二奶。原告已离家半年,现在两个小孩都是由我来带,原告没有回来照顾小孩和家庭。去年国庆放假期间,我带着女儿去深圳找原告,在深圳酒店住了三晚,叫原告回家,但是原告不肯回来,我在半年内陆陆续续汇款和现金共173275给原告作为生活费及帮她还债,因此,我一直关心原告,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鹤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2014年7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生活,2014年12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至今已5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本应该珍惜双方的感情和家庭,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诉讼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了保障家庭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原、被告改正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双方多沟通联系,互相互让,是能够和好并能组织一个幸福家庭的。故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温健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静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