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火明与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明,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火明。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68号洪山国孵大厦3088室。法定代表人:陈华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火明与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火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火明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8158.6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7元(从2014年10月18日始算至2015年2月9日止,以28158.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87.25元、执行费277元,以上款项共计29169.9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69.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