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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何春醒与徐日荣,袁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醒,徐日荣,袁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何春醒,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徐日荣,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袁剑龙,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丙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黄洪彬。原告何春醒诉被告徐日荣、袁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春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日荣、袁剑龙、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徐日荣、袁剑龙赔偿原告修车费9292元,交通费28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案涉车辆粤E×××××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车辆已由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定损金额为8292元,原告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结算单金额为9292元,并无第三方公正机构进行物价评估,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金额。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徐日荣、袁剑龙、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案件事实2014年12月17日14时50分,徐日荣驾驶货车,在荷富路荷富加油站路段自南向北行驶与何春醒驾驶小轿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但造成原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日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维修车辆花费了9292元。另查明,徐日荣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袁剑龙,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对于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在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的车辆维修损失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7292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限额内向原告支付7292元。对于原告请求交通费2800元,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限额内将原告的损失赔偿完毕,被告徐日荣和袁剑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何春醒;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7292元给原告何春醒;三、驳回原告何春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原告何春醒已预交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迳付给原告何春醒。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