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明与曲铁成、刘金波、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9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曲铁成,刘金波,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被执行人曲铁成。被执行人刘金波。被执行人刘金红。关于王明与曲铁成、刘金波、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围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