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甲、丁某乙等与丁某A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丁甲,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丁某乙,男,1956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丁某丙,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丁某丁,男,1954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A,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丁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诉丁某A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明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