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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储芬与顾文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芬,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储芬,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顾文,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储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文所有的皖HGW5**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储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文所有的皖HGW5**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