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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伪造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年×月×日出生,因伪造印章,于2014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印章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海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份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在其经营的□□市□□□镇□□复印社内违法购进激光雕刻机等设备,对外承揽伪造印章业务。2014年9月17日左右,被告人刘××以50元的价格给董××伪造皮草店公章1枚。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复印社搜查出激光雕刻机1台、公章原料28枚、“□□市□□□□□皮革城有限公司”公章8枚、“□□□□□□□皮革城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市□□□□□皮革城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皮草广场”收费专用章1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在其经营的□□市□□□镇□□复印社内违法购进激光雕刻机等设备,对外承揽伪造印章业务。2014年9月17日左右,被告人刘××以50元的价格给董××伪造皮草店公章1枚。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复印社搜查出激光雕刻机1台、公章原料28枚、“□□市□□□□□皮革城有限公司”公章8枚、“□□□□□□□皮革城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市□□□□□皮革城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皮草广场”收费专用章1枚。。案发后,被告人刘××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荣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董××、何××、韩×的证言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董金伟印章图样、印章审批程序、行政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无权为他人雕刻印章,却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伪造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羁押21日,折抵刑期4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仲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