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系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青岛泰德鼎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