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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梁英姿与林冬、于泽弘、第三人王春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姿,林冬,于泽弘,王春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96号原告梁英姿,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林冬,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于泽弘,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可红,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春胜,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英姿诉被告林冬、于泽弘、第三人王春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英姿撤回对被告林冬、于泽弘、第三人王春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为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