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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理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朱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理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5.15元【其中赔偿损失费11271.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元(自2015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案件诉讼费126元、案件执行费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