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德昌与陈家标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昌,陈家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姚德昌,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陈家标,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姚德昌与被执行人陈家标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家标应偿还本金325000元和利息2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理费35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一路12号朗晴轩502房的房产,在本案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602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外,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方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8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