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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树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弟,李树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集县怀城镇。系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叶某文,男,41岁,住怀集县怀城镇。系本案被害人欧某弟的丈夫。被告人李树生,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汶朗镇。2014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怀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3月1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文、被告人李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树生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63线由东(汶朗)往西(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谭云村委会路段时,与被害人欧某弟发生碰撞。造成欧某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树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李树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树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树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树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树生赔偿医疗费12705.87元、护理费1900元、误工费1000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8000元,合计人民币36605.87元。被告人李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生对原告人欧某弟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傍晚,被告人李树生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63线由东(汶朗)往西(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当被告人李树生行驶至谭云村委会路段时,与欧某弟发生碰撞,造成欧某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树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经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树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弟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树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欧某弟的陈述,证人罗某连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受案登记表、执法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说明,肇公(司)鉴(化)字(2014)021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树生的经过,被告人李树生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欧某弟因受伤于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5日到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陪护人员2人,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2705.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4张共12705.87元)、医学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被告人李树生经辩证、质证,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生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树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诉请被告人李树生赔偿经济损失的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计赔。根据原告人的诉请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计算,查明原告人欧某弟的物质损失如下:医疗费12705.87元、护理费1349.6元【(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632元/年÷365天)×10天×2人】、误工费674.8元【(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4632元/年÷365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营养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17730.27元。对于原告人欧某弟请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8000元,因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树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树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限被告人李树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物质损失人民币17730.2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某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禤瑞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