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离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人。被告张某,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1991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92年生育长女李某女,1994年生育次子李某男。1992年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口角,被告一直怀恨在心,二人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3年原告离家出走直到现在,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后瓦村423号住宅一院,内有三间正房、两间偏房及日常用品、家电。原告认为,夫妻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子女现已成年,维持婚姻关系没有任何意义,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位于后瓦村三间正房、两间偏房),价值15万元。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89年相识,1991年登记结婚。2014年5月2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6日依法作出(2014)离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该民事裁定书已分别送达原、被告。2014年9月22日,李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此次提起离婚诉讼,距上次裁定其与被告张某离婚按自动撤诉处理尚不足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