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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三正与刘占红、郝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正,刘占红,郝树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正,1949年2月19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占红,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被执行人郝树恩,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占红、郝树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树恩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刘光辉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