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三正与刘占红、郝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正,刘占红,郝树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正,1949年2月19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占红,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被执行人郝树恩,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占红、郝树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树恩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刘光辉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