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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义诉梓潼县美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罗义,男,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南部县寒坡乡回房嘴村。法定代表人罗建全,经理。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罗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各项损失费56412.3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00元;(三)执行费757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0元予以扣划,余款已由被执行人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解除对南充市奇特花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银行存款及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