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4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罗虎成与神木县云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虎成,神木县云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768号原告罗虎成,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彬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神木县云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虎成诉被告神木县云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虎成撤回对被告神木县云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罗虎成负担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