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锟与伍大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锟,伍大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锟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大财原告张锟诉被告伍大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锟的委托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大财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锟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立下欠条,欠到原告2万元,约定2012年9月27日前归还,后期被告偿还0.75万元。余下欠款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伍大财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的事实;3、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未作质证。针对原告的举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认证如下:对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系公安机关所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2欠条一份,系被告伍大财向原告张锟所出具,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3被告户籍信息一份,系公安机关所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均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27日,被告伍大财向原告张锟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注明“本人伍大财欠张锟2万元整.应于2012年9月27日前归还。伍大财.2012.3.27”。后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0.75万元,下余欠款1.25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伍大财向原告张锟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其在偿还欠款0.75万元后,未能及时偿还下余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1.2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大财偿还原告张锟欠款1.2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伍大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王 文 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