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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戡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戡,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董戡,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吴庄村。法定代表人董春甫,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戡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吴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戡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