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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鲁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鲁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76-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鲁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鲁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仲裁字123号裁决书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执字第0005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鲁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