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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庄达文与张善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达文,张善珠,简旺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庄达文,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张善珠,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南靖县。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简旺根,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达文、张善珠与被告简旺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庄达文、张善珠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达文、张善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1.25元,由原告庄达文、张善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