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守明与蔡新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守明,蔡新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杨守明。被申请人蔡新好。申请人杨守明因与被申请人蔡新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新好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提供了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新好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申请人杨守明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东路xxx号银泰花苑1号楼1层xx号门面房产(丘号xxxxxxx)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