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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法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新爱申请执行石亚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爱,石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郏法执字第839号申请人梁新爱,女,1953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石亚飞,男,1976年12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梁新爱与石亚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亚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亚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胡松锋执行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姬登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