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晓艺、张香菊与王莲蓬、王睿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01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原、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张某某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