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14号罪犯胡勇,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勇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