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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赵廷付与史明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廷付;史明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赵廷付,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正恒,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史明现,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封丘县。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志立,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赵廷付诉被告史明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2015年2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翟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廷付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赵廷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廷付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