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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彪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17号罪犯黄彪,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0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7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