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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俊杰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环保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辛店乡*房庄**组。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4)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建设的一烤漆门加工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牟)环罚决字(2014)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娟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