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雷有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有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4号罪犯雷有云,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河众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有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320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有云自上次减刑以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从而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从无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生产劳动积极,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现累计考核分14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有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