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中法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树华与锡林郭勒盟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树华,锡林郭勒盟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中法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树华,男,汉族,现住锡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锦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树华因与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树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斯日古楞审判员 特日格勒审判员 乌云塔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跟 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