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雪宝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雪宝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雪宝斌,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雪宝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的提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雪宝斌减刑二年;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执减字第30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雪宝斌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不变。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雪宝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8个,并被陕西省庄里监狱评为2011、2012年度“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雪宝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1月30日公示期间及当年2月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雪宝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雪宝斌减去余刑,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