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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畅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畅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59-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爱国,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畅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2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百炼,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畅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93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畅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