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与胡松华、胡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胡松华,胡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被执行人胡松华。被执行人胡志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松华、胡志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松华、胡志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31772.54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松华、胡志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