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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美娟与高由杰、王慧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娟,高由杰,王慧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孙美娟。被告:高由杰。被告:王慧肖。原告孙美娟为与被告高由杰、王慧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美娟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美娟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