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美娟与高由杰、王慧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娟,高由杰,王慧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孙美娟。被告:高由杰。被告:王慧肖。原告孙美娟为与被告高由杰、王慧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美娟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美娟负担。审 判 长 杨军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