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平与许罗凤、白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许罗凤,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唐平。被执行人许罗凤。被执行人白丽。申请执行人唐平与被执行人许罗凤、白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585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罗凤、白丽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元。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平同意被执行人许罗凤、白丽在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平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元。被执行人许罗凤、白丽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58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运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