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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黄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因30800053/94816255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