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黄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因30800053/94816255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江苏苏嘉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潮州市某某玻璃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