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