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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邱正平与宋瑞玲、邱亚里、冯庆华、杜红梅、魏忠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正平,宋瑞玲,邱亚里,冯庆华,杜红梅,魏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正平,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瑞玲,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亚里,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庆华(邱亚里之妻),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红梅,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忠新(杜红梅之夫),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上诉人邱正平为与被上诉人宋瑞玲、邱亚里、冯庆华、杜红梅、魏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正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正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28元,减半收取4264元,由上诉人邱正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丽美审判员  赵 政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