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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易某,女,1988年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被告李某,男,1984年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代理人许某,湖南省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艳担任记录,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怀孕期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生活环境及习惯不同,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拳脚相加,对小孩家庭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很好。原告坚持要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一定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3月14日在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熙,2014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婚姻基础牢固,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在共同的婚姻生活当中,夫妻双方有摩擦是正常的,但只要原、被告没有重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相互扶持,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