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华,刘德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秀华,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香水村前香水四社,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和顺北条长春市同心老人院。被申请人:刘德威,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繁荣街社区委37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和顺北条长春市同心老人院。本院在审理原申请人王秀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德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秀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秀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