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崔海军、陈爱敬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崔海军,陈爱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崔海军,农民。被执行人陈爱敬,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CW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CW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陈合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鸣潇 来源:百度“”